(2016)浙0182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傅丽、傅强与王永清、程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傅强,王永清,程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4233号原告:傅丽,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系原告傅丽弟弟)。原告:傅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王永清,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程根龙,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傅丽、傅强与被告王永清、程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傅丽、傅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丽、傅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志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诸葛蔷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