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查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查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805号原告: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湖苑30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吴珍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献忠,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查云,女,成年,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查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