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与颜煌煌、姚秋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颜煌煌,姚秋丽,肖聪华,姚江津,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颜煌煌,姚秋丽,肖聪华,姚江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791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下洋镇下洋村大坪心。主要负责人:叶伟强,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航,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颜煌煌,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姚秋丽,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肖聪华,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姚江津,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与被告颜煌煌、姚秋丽、肖聪华、姚江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郭丽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