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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连生与向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生,向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2485号原告:杨连生。被告:向明胜。原告杨连生诉被告向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杨连生负担。审 判 员 韦柳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