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与李茹茹、赵天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李茹茹,赵天天,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45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以北渤海十八路以东中金盛德商务写字楼1号102室。负责人:徐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玲,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茹茹,居民。被告:赵天天,居民。被告: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602200011189。法定代表人:顾庆华,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诉被告李茹茹、赵天天、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71元,减半收取计288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负担。审判员 崔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