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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柘城开来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开来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119号原告柘城开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安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玉涛,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664786609。委托代理人孟庆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金世纪广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5077306Y。负责人范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厂,系该公司职工。原告柘城开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不存在保险利益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柘城开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493元退回原告柘城开来物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