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9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好特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好特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9338号原告: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C区1楼407-408号。法定代表人:屠金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元,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常熟市好特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法定代表人:边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好特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元、王辉,被告常熟市好特莱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1276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建立布匹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8月19日被告在《应收账款往来账项询证函》上确认结欠货款1759304.3元。后双方继续保持合作,被告在此期间付款550000元。2016年8月22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第二份《应收账款往来账项询证函》上确认结欠货款1312767.8元。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未能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常熟市好特莱服饰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于2012年左右即开始建立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布匹。对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312767.8元无异议,由于被告经营有资金压力,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解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有多年的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布匹。2016年8月22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312767.8元,此后因被告迟迟未能付款,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二份《应收账款往来账项询证函》及本院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常熟市好特莱服饰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受领原告交付的货物,应支付对价,其未能履行构成违约,应作继续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好特莱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1276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3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308元,由被告常熟市好特莱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雪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