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庆良等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孟庆良,张永发,李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077号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凤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君,男,系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孟庆良,男,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被告张永发,男,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被告李丽红,女,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庆良、张永发、李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庆良、张永发、李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庆良、张永发、李丽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3元,由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