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栗杰、陈书存、张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栗杰,陈书存,张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葛红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栗杰,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书存,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巧云,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体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