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汪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992号原告汪某,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郭某(波),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郭修波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汪某催缴诉讼费,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