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邢×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30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男,1977年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卞修全,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辩护人XX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及其辩护人卞修全、XX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北双桥×号三间房动漫孵化园×室×1公司,利用其担任公司经营部副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投标保证金40万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邢×当庭辩称其汇到×2公司的20万元是给工程介绍人的中介费,转给其妻子马×银行账户的15万元系公司对其介绍央视工程项目的奖励费用,且上述费用的支付均征得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的同意,另还有3.7万元是其用于帮被害单位垫付的服务费、场地费等相关费用;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2公司收到的20万元保证金���×公司给项目介绍人的中介服务费;2、×公司应给被告人邢×员工奖励,×公司与被告人邢×之间存在经济纠纷;3、被告人邢×系初犯;4、被告人邢×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邢×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邢×利用其担任×1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北双桥×号三间房动漫孵化园×室)经营部副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邢×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1公司现有奖励费人民币34492元尚未发放给被告人邢×。案发后,被告人邢×的家属已代为退赔×1公司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俞×的证言证明:我是×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也是公司唯一的股东,具体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邢×从2009年入职到2015年1月一直担任我公司经营部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招投标全面工作、市场信息和业务洽谈。我举报邢×侵占公司两个工程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第一笔是2013年我公司参与央视总部资产管理中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投标。央视工程的设计单位是我公司,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是同一家公司,因此我公司在承接和施工期间使用的公司名称都是×3公司,当时央视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都是我公司派出的,并且这些人现在还在我公司工作,央视工程所结的工程款除×3公司扣除管理费外,其余全部转入我公司。其中刘方就是我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3公司、×4公司、×5公司是我公司的投标合作公司,我公司把投标保证金打给以上三家公司,再由以上三家公司��给招标公司,如以上三家公司投标成功,则招标公司将保证金返还给以上三家公司,再由以上三家公司将投标保证金返还我公司账户内。2013年5月20日公司财务部按照邢×的申请将投标保证金30万元从我公司账户(账号尾号:7035)分三笔每笔10万元分别汇至×4公司(账号尾号4213,开户行建行×支行)、×5公司(账号尾号:8023,开户行交行×支行)、×3公司(账号尾号0519,开户行建行×支行),再由上述三家公司将投标保证金汇给招标公司。投标成功后,×4公司和×5公司收到了招标公司返还的投标保证金。邢×又要求×4公司、×5公司将收到的返还保证金10万元分别于2014年1月3日和2014年1月9日转账至×2公司(账号尾号:7328,开户行建行×支行)的账户内。×2公司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从没有听说过。剩下的10万元招标公司没有返还×3公司,后我公司去代理央视项目的×6���司追要邢×未转走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6公司扣了6万余元招标代理费,剩下人民币3万余元已退回我公司。×6公司不应该收代理费,这个代理费应该由招标方支付。当时我们公司拿到的合同价是740多万元,但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是650多万元。按照我们公司的奖励办法,邢×应得工程总价的1.5%,但当中介费超过5%时,奖励办法在上述比例基础上下浮30%。关于我们公司的收款进度,我们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过一份工程收款单,我们公司最后一次收款是2014年5月14日,收款50万元,至此以后,央视再没有给我们结过账。到现在,我们公司共收款500多万元。我们公司提交的这张工程收款单总收款是674万多元,但这里面包含给消防公司还有空调公司的款项,我们帮这两个公司代收款项。按照公司奖励办法,工程款拨付到50%以上时,拨付奖励金��的50%。其余奖励金额待工程款达到95%以上再付清。因此,这样算下来,650多万元乘以1.5%再乘以70%再乘以50%,我们公司应该向邢×给付3万多元。剩余一般款项要等到央视给我们公司的工程款快结清时再向邢×给付。公司多次让他签报销单从公司财务支取这笔奖励费,但他一直都没有支取,后来事发以后我们才知道邢×侵吞了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所以才没有支取这笔奖励费。这笔奖励费是邢×应得的,以后他要是想支取,随时可以到我们公司的财务去签报销单支取这笔费用。杨×并不是央视工程的中间人,中间介绍人是×6公司的一个业务员,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在招标文件上招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就是他。当初我公司支付给邢×的209930.07元就是给那个中间介绍人的费用。由于我们公司没有介绍人的银行账号,我就决定把这笔钱给邢×,让邢×将这笔钱转交那个中间介绍人。关于杨×我当时只知道他是做海鲜生意的并且也只是见过他一面,另外,在央视工程招标期间邢×也没有提过杨×。我签字的中介协议书是邢×起草的,一共有两份,签协议时就我和邢×两个人在场,后我看过没有问题就在上面签字了,我签完字后把中介协议书交给邢×让甲方也就是×6公司的那个业务员去签字。我签字的时候两份中介协议书中的甲方都是空白的。第二笔是2013年12月我公司参与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活动中心(科学辅助区设施完善改造项目)精装修工程投标,邢×于2013年12月23日从我公司财务部领取投标保证金现金20万元,然后邢×就把这20万元分别给了他手下的三个员工李×、郑×、敦×各5万元,要求他们把这5万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然后分别将5万元转账至我公司合作伙伴投标单位×7公司账户内,投标成功后,×7公司又将招标公司返还的上述15万元投标保证金分别打入到李×、郑×、敦×的个人银行卡中,然后邢×要求以上三人将个人卡内的5万元转入邢×妻子马×的个人账户内。剩下的5万元应该是邢×自己操作据为己有的。×7公司没有收过我们投标方的招投标代理费。邢×将石油中心工程投标保证金15万元转入其爱人卡内之前没有口头请示过或者告知过我作为他的奖金转走。我们公司员工领取投标的提成奖金先由员工填写审批单,公司财务核算,再由公司副总和我审批,最后才由财务支付。上述两个工程投标结束后,公司财务经理江×一直向邢×追要这两个工程保证金,2014年10月我在公司的会上知道两个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没有退回到公司,问邢×,邢×称两个项目的保证金一直在招标代理公司×7公司和×6公司手里。春节前一次公司中层会上,我曾向邢×追要保证金,邢×称保证金还没有要回来。当时我不知道邢×已经将15万作为工程招标的奖金提成拿走了。我和邢×之间没有签过任何支付中介费的协议。2015年3月,我向两家公司了解到邢×在之前已经将两个项目保证金拿走了。邢×从2015年春节后就没有来上班,至今关系还在公司,离开公司时没有和公司交接。我们公司希望他能悔过,我们公司现在仍然对邢×表示谅解。2、证人敦×的证言证明:我是×1公司经营部员工,负责公司项目投标工作。邢×是公司经营部经理,负责公司市场开拓及投标等全面工作,是我的直接领导人。2013年12月下旬,邢×对我、李×、郑×三人说现在做石油化工科学院活动中心的科学辅助区的精装修工程,需要借用我们三人的银行卡帮忙转一下公司的投标款,我们三人就同意了,于是他就带着我们三人来到工行朝阳区×支行,邢×给我们三个人的银行卡里各存了5万元,通过我们三个人的银行卡转到了我们公司的投标代理公司×7公司的账户里,我的银行卡户名是我媳妇张×,银行账号为×××,办理完毕后我们就回公司了。2014年4月,邢×对我说通过我银行卡转到×7公司账户的工程投标款又回到了我银行卡里,并让我取出来,当月2日,邢×又带着我来到工行双桥东路支行,按照他的要求直接将这5万元转到了马×的账户里,因为他是经理我就没有问具体原因。3、证人李×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敦×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另证明,2014年4月10日邢×带着其到工行双桥东路支行将石油化工科学院活动中心的科学辅助区的精装修工程投标款5万元转到马×的账户。其工行卡号为×××,户名李×。4、证人郑×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李×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另证明,其工行卡号为×××,户名郑×。5、证人谢×的证言证明:我是×2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是公司的业务经理。公司主要经营销售进口海产品和办公用品。我认识邢×大约有五年了。邢×使用过我公司账户收过钱。之前,邢×跟我打招呼说让我利用我公司账户帮他代收两笔共计20万元,每笔10万元,我问他是什么钱,他说是工程的返点钱,如他需要用时再从我这里取,之后我就同意帮他收了这两笔钱了。后他和杨×合作开了一家餐厅,当时他用这笔20万元作为投资款了,但钱是杨×出的,现我公司账上的20万元已抵给杨×。20万元还在公司的账上,但现在钱是属于杨×的。进入我公司两笔款项的付款公司分别为×4公司和×5公司。我没有听邢×说过这20万元是给杨×的工程介绍费。6、证人朴×的证言证明:我是×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年底,财务经理跟我汇报过邢×有两笔工程保证金没有回来,是央视工��和石科院的。2015年1月20日左右,我、俞总、财务经理江×还有预算部经理开工程结算会说到这个事情就把邢×叫过来,我们都以为保证金还在代理公司,俞总让邢×一个星期内把保证金收回来。周会俞总也给他提过几次这事。7、证人江×的证言证明:我是×公司的财务经理。2013年我负责财务工作,发现有8笔工程保证金没回来,一个是央视资产管理中心,还有一个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活动中心项目的,后来我就催了邢×,也催了业务部门的人,后来从对方公司打回来两笔。再后来就一直没有回来过了。我多次问邢×,他要不说最近很忙过段时间再说,要不就是要和领导谈谈再说。到2014年8、9月份,俞总开始提出这件事,在会上让邢×直接去向对方公司要,邢×就一直拖着,后来不上班了,钱也没有回来。2015年我们公司一个业务员去对方公司询问钱的情况才知��钱被邢×给私吞了。如果公司有介绍费一般就是以佣金的形式走账。有一笔20.9万余元的钱是从俞总自己的账上打过去的,因为这个工程是以×3公司的名义做的,所以没法从我们公司的账上走。俞总有一张他自己的银行卡放在我们财务,主要用于一些只能从公司账外走的款项支出。当时邢×和我说要给招标代理公司的介绍人一笔中介费用,后他拿着俞总签字的支出凭单给我,我问他有没有什么协议的东西,要入账用,邢×就把一份中介协议书的复印件给了我,当时这份协议书上的甲方是空白的,我和他要协议书原件,他说原件要用,我看他拿的支出凭单有俞总签字,就把协议书复印件和支出凭单一起入账了。8、证人钱×的证言证明:我是×6公司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2013年央视总部资产管理中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招标代理是我经手办理的。中标单位��×3公司,中标价格是10352507.44元,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10月18日。根据国家发改委1980号文件,我公司在代理工程招投标期间,应向投标单位收取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标准是不超过工程造价的2%,这个工程我们收的保证金是10万元,招标代理费收了66733.78元,支付单位是×3公司,从保证金里扣除。我不知道这个公司的实际施工单位是谁,我公司的工作只到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是由评标委员会决定的。我不知道×3公司在招标过程中中标是否有中间人。我认识邢×,他是设计招标时中标单位的人,之后施工招标他又来了,当时我还劝过他不能参与。9、被害单位×1公司出具的举报材料、情况说明、施工合同分包工程及暂估价一览表、招标文件、借款单等证明:(1)被害单位的报案情况。内容与证人俞×的证言基本一致。(2)央视总部资产管理中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项目×3公司签订合同价款为10352507.44元,其中装饰工程价款为7442286.83元,专业分包工程价款为2910220.61元;该项目最终结算价款为9041128.79元,其中装饰工程结算价款为6570078.87元,专业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为2471049.92元。(3)根据公司内部奖励规定,邢×的奖励金额为6570078.87*1.5%*70%=68985.83元,按规定当工程款拨付到50%以上时,拨付奖励金额的50%即34492元,其余奖励金额按最终工程结算价核算并收到业主工程尾款达95%时付清。因邢×本人尚未向公司提出申请,此项款项尚未支付给邢×。(4)央视总部资产管理中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6公司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为钱×。(5)2013年5月31日,敦×从被害单位×1公司支取1万元央视资金管理中心项目投标备用金。本单位负责人签名为“邢×”,机关领导签名为“俞×”。10、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材料等证明:(1)×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北双桥×号三间房动漫孵化园二期×室,法定代表人俞×,营业期限为1991年6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技术推广服务;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具。(2)×2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谢×,监事为邢×,营业期限为2012年5月8日至2032年5月7日,经营范围为销售文化用品、家具、建筑材料,货物进出口、家居装饰等。11、施工中标通知书证明:央视总部资产管理��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施工中标价格为10352507.44元,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10月18日。中标单位为×3公司。12、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书,被害单位出具的任命通告证明:2009年10月23日,邢×与×1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10月22日止。2009年12月1日,邢×被公司任命为经营部副经理,主管经营部的全面工作。岗位职责为市场营销、招投标、客户管理、合同评审、签订及部门日常管理工作。13、收据、谅解书证明:2015年8月4日,被告人邢×的家属马×代为退赔被害单位×1公司人民币15万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邢×表示谅解。14、电汇凭证、投标保证金申请表、说明函、电子转账凭证、记账回执、支出凭单、银行交易明细,×5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1)关于央视总部资产管理中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标项目,邢×向×1公司提出投标保证金汇款申请后,×1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分别向×4公司、×5公司、×3公司各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2)2013年12月31日,×1公司出具说明函,分别要求×4公司、×5公司将投标保证金各10万元转汇×2公司。×4公司、×5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3日和2014年1月10日将各10万元人民币汇入×2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3)2013年12月23日,邢×从×1公司领取《中石油科学研究院》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4)2014年1月15日,邢×从×1公司领取《央视总部资产管理中心及医务室装饰装修工程》中介服务费人民币209930.07元。其中人民币205000元系由户名俞×、卡号为×××的银行账户汇入户名邢×、卡号为×××的建行账户。(5)2014年4月2日,户名张×,账号×××的账户向户名马×,卡号×××的工行账户通过ATM转账人民币5万元。(6���2014年4月10日,户名郑×,账号×××的账户及户名李×,账号×××的账户分别向户名马×,卡号×××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通过ATM各转账人民币5万元。15、印章使用申请表、印章使用登记表、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1公司使用印章必须填写申请表,经公司主管副总及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到办公室办理领用、盖章手续。经对央视总部资产管理中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投标保证金致×4公司和×5公司的说明函存根查询,公司所有印章使用申请表及记录中无这两份说明函的盖章记录。16、×1公司于2011年2月制定的《公司员工提供信息及承接工程的奖励办法》内容为:员工自己得到的工程项目,且负责全程跟踪和运作,奖励比例为工程总价的1.5%。当中介费超过5%时,奖励办法在上述比例基础上下浮30%。工程款或设计费拨付到50%以上时,拨付奖励金额的50%,其余奖励金额待工程款或设计费达到95%以上时付清。奖励形式均以支票形式支付。17、中介协议书内容为:2013年6月23日,甲方与乙方×3公司及乙方指定代理方×1公司签订协议,在甲方帮助乙方取得央视资产总部管理中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承包权后,×3公司或×1公司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劳动报酬总工程结算价5%。甲方所得的报酬分三次付清,拿到第一次工程款时支付给甲方劳动报酬比例的50%,拿到第二笔工程款时支付给劳动报酬比例的40%,拿到总工程结算价后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额给甲方。该中介协议书共两份,一份为被告人邢×家属提供,甲方签名为邢×,一份为证人俞×提供的中介协议书复印件,甲方签名为空白。18、×1公司出具的央视资产管理中心收款明细表证明:×1公司就央视资产管理中心项���第一次收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7日,收款金额为人民币70706元;第二次收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收款金额为人民币67628.54元;截至2014年4月1日,该公司实收款项共计人民币6245099.96元;截至2014年5月14日,该公司实收款项共计人民币6745099.96元。19、合同协议书、工程承包协议书证明:2013年6月,中央电视台与×3公司就央视资产总部管理中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10352507.44元。合同工期为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10月18日。后×3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刘方。20、×1公司会议记录,证明2015年2月2日,×1公司召开公司会议,其中工作安排包括投标保证金50万拿回来前,暂停邢×经营部经理工作。21、在逃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7月3日16时,公安机关根据情报信息,将邢×约至丰台火车站派出所,将其抓���,该人系网上在逃人员。邢×在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22、被告人邢×的供述证明:我于2004年3月到×1公司工作,我在公司任经营部副经理,负责市场开发、公司投标业务洽谈等。我的直接负责人是公司的常务副总朴×,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江×,公司出纳是杨海滨。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签到了2014年底。2013年5月,×1公司参与央视总部资产管理中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投标的活是朋友介绍给我的,我就和公司汇报了具体情况,公司和我签署了给介绍人的提成协议答应给介绍人合同价1035万元的5%。公司推荐我联系了3家投标合作公司分别是×4公司、×5公司、×3公司。我公司先给每家公司10万元投标保证金,这3家公司帮我公司做投标文件等工作,投标成功后这3家公司会把保证金退还我公司。2013年5月20日,公司安排我申请��别向这3家公司各汇入人民币10万元。这30万元中×3公司是中标单位所以不用退还公司10万保证金,那两家公司的一共20万元保证金直接给了我。这20万元是我和公司说好的给投标介绍人×2公司的提成,所以我就让×4公司和×5公司直接把这20万元汇给×2公司了。×2公司是我朋友杨×的公司,我本人和这个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我是×2公司的监事是因为该公司在注册时缺人,我当时为了帮杨×忙,就让杨×把我加入了该公司任监事一职,实际上我不参与该公司的任何经营。×2公司实际上老板是杨×,因为杨×是加拿大国籍才让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将工程保证金作为中介费给杨×事先口头请示过俞×,我起草了一份给杨×的转账说明,经公司盖章,并将说明交给上述两家投标公司,这样对方将保证金给了杨×。我在给转账说明盖章前没有填写过印章使用申请表。这20万投标保证金我一分钱都没有得到。2013年12月,我负责参与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活动中心装修工程投标,俞×让我从财务领取20万元作为代理公司的投标保障金,以个人名义把这20万投到代理公司,之后我把这20万元中15万分三笔给了我手下三个员工李×、郑×、敦×各5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又让他们把钱打入代理公司的账户中。2014年4、5月份,投标成功后,代理公司把投资保障金分别打入给我手下三个员工李×、郑×、敦×的银行卡中各5万元人民币,之后我让李×、郑×、敦×把这15万元打入我妻子马×的银行账户中,剩余5万元给招标代理公司×7公司作为投标代理费了。我拿走这15万没有和公司签协议,但我拿走这15万之前和俞×口头上说过。当时是俞×同意,在与俞×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我作为投标提成奖金拿走的。我当时拿的是参与央视总部资产管理中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投标的奖金。这些投标保证金我自己家生活用了。因为央视装修工程没有按合同期限交工,我们公司施工超期,致使后边的工程款对方不给结算,当时俞×想让我出面进行协调,我没有管,之后我还离开公司了,俞×就把我告了。2015年7月3日下午,我在岳各庄桥北路边上被铁路民警抓获。被告人邢×的当庭供述证明:央视装修工程是我的一个朋友杨×和我吃饭时,他带着另一个朋友过来,给我透露的这个项目。我和杨×认识差不多10年,他是做贸易的。央视项目设计单位是×公司。央视工程的设计工程投标成功之后,×公司已经不能再对施工工程进行投标,我们选择让×3公司代为投标,但工程主要是×公司施工,×3公司没有施工。最后俞×谈的说如果筑邦中标了,×公司向×3公司交7个点的管理费,之后×3公司派遣管理员来,就属于×公司和×3公司合���,×3公司只收管理费。投标保证金一共40万元是由×公司的财务交的,由我来申请。后来有两家公司的20万元保证金退到我们公司了,剩下20万元退给中间人杨×了。我们公司把钱打到×2公司的账户是经过俞×同意的,我和俞×之间有一个中介协议书,协议书的一方是俞×签的,另一方是我代签的。中介协议书一共签了两份,我都在上面签字了,我拿了一份,另一份给了俞×。×2公司的负责人是杨×,谢×是谁我不清楚。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我们公司是通过×7公司投标的。×7公司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我们公司一共交了20万元的保证金,这20万元是由我经过我们公司正常手续的领取的。俞×让我把钱拿出来之后,分别通过我自己还有我下面的三个员工把钱汇给×7公司,每人汇了5万元。后这些投标保证金都退回来了,由于央���工程那边有15万元是我提成的奖金,我和俞×发生争执,当时我家里有急事,我就把这些钱都汇到我妻子的账户了。汇完这15万元不出一星期,我就把这事和俞×说了,俞×当时也同意了。剩下的5万元中我用于为×公司代交行业里面需要交纳的服务费,场地费,专家费,一共下来有3.7万元,另外1万多元我自己拿着花了。我们公司领奖励费的时候有手续,但是也分特殊情况。一般是要写申请,然后由俞×签字,如果有特殊情况,先跟俞×说一声,然后再补手续,我再拿着签字的单子找财务拨付款项,财务领完钱之后我也要签字。汇给我妻子的这15万元没有补手续是因为我觉得我之前已经和俞×说了,且后来公司都没追究这件事,我就以为不用补手续了。我开始不知道在×2公司有具体职务,后来我听预审说我是有职务的,好像叫监事。我给杨×的介绍费打到×2公司的账户是��为那个公司是杨×的,杨×跟我说让我打到×2公司的账上。签这个中介协议时,杨×说他不方便,就让我代签,这就是个君子协议。7月3日我准备去郑州出差,丰台铁路派出所给我打电话说需要调查,他问我在哪,我说在公司,他就让我在公司门口等着,后来民警来了就把我带走了。23、被告人邢×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邢×的身份信息情况。另,被告人邢×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发票一张及文件费交款书六份,用以证明×3公司向北京×交易中心支付招投标服务费人民币4555元及×8公司等六家公司向×7公司各缴纳人民币500元,上述费用均由被告人邢×代为支付。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均予以核实,对于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邢×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元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将单位财产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财产所有权,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邢×关于其汇到×2公司的20万元是给工程介绍人中介费且上述费用的支付已征得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同意的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邢×在未征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加盖公司印章要求×4公司和×5公司将退回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转入×2公司的账户并将该笔款项用于和他人进行投资,另,×1公司还有一笔209930.07元的款项用于支付央视总部资产管理中心和医务室装饰装潢工程的中间人介绍费,且被告人邢×辩称该工程项目的中间介绍人为杨×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述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邢×关于转给其妻子马×银行账户的15万元系公司对其介绍央视工程项目的奖励费用且上述费用的支付已征得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同意的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虽被害单位×1公司现有部分奖励费用尚未向被告人邢×进行支付,被告人邢×本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公司领取其应得奖励,但被告人邢×支取该15万元时并未征得被害单位同意且在事后亦未及时通知被害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故本院对被告人邢×的上述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邢×关于其还有3.7万元是用于帮被害单位垫付服务费、场地费等相关费用的辩解,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且该辩解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矛盾,故本院对被告人邢×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邢×辩护人关于×3公司向北京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支付招投标服务费及×8公司等六家公司向×7公司支付的费用系被告人邢×代为支付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辩护意见仅有相关书证,无法证明上述款项系被告人邢×支付,故本院对被告人邢×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邢×积极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邢×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邢×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邢×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构成自首,故本院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责令被告人邢×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鉴于被害单位认可有部分奖励费尚未向被告人邢×支付,故本院对该部分数额在被告人应退赔数额中予以扣除。在案之款项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示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邢×退赔人民币十九万五千五百零八元,连同在案之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1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杨代理审判员 宋磊人民陪审员 闫月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