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洪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2016)黑0281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洪某,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某,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洪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下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执恢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