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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洪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2016)黑0281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洪某,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某,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洪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下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执恢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