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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3468号原告:孙某某,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龙祥雅居小区5号楼3单元601室。被告:郑某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龙祥雅居小区5号楼3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艳梅人民陪审员  窦晓宁人民陪审员  屈晓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