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武光与高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武光,高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高武光,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高桢光,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高武光与被执行人高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140000元及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4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