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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2982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被告闫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涛,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清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