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2982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被告闫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涛,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清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