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系崂山区某房产经纪服务部员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焦潇,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公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焦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同徐某某(现在逃)于2015年11月6日15时许,在本市崂山区春光山色小区二期2号门口,因故与商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张某手持文件夹击打商某头部、肩部,拳击商某面部,脚踢商某腹部,徐某某拳击商某面部,致伤。法医鉴定:商某右眼外伤致眼球破裂,行右眼外伤玻切、硅油注入术,经治疗后仍留有右眼盲,视力无光感,FVEP检查示右眼未引出明显可分析波形,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予以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没有拳击商某面部。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害人的重伤不是被告人张某所致,该系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徐某某(现在逃)同为房产中介人员,2015年11月6日下午,二人到本市崂山区春光山色小区看房。15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徐某某从春光山色小区二期2号门离开时,与该小区保安商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对骂,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张某手持文件夹击打商某头面部,拳击商某头部,脚踢商某,徐某某拳击商某面部,致伤。后被告人张某与徐某某逃离现场。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商某右眼外伤致眼球破裂,行右眼外伤玻切、硅油注入术,经治疗后仍留有右眼盲,视力无光感,FVEP检查示右眼未引出明显可分析波形,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害人商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门诊病历复印件,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频光盘,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商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8万元,被害人商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所提没有拳击商某面部的辩解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其拳击被害人头部及持文件夹击打被害人面部的事实,其辩解与现场监控录像反映的客观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商某作为小区保安,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盘问属正当行为,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所提被害人的重伤不是被告人张某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与徐某某共同殴打被害人并致伤,其应对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群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