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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启欣与秦为旭、程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81执638号本院在执行王启欣与秦为旭、程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秦为旭、程向红民间借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秦为旭、程向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成附:秦为旭,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址:安徽省巢湖市新湖大厦六楼西侧,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402190035。程向红,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含山县人,住址:安徽省含山县花园小区23栋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103180027.未履行标的;6088060.00元及逾期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