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贤明与黄世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明,黄世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92-2号申请执行人:刘贤明,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黄世汗,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刘贤明与被执行人黄世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洪民四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贤明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洪民四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