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国俊与赵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俊,赵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沈国俊。被执行人:赵雪平,公民身份321025197208210627。本院在执行沈国俊与赵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国俊与被执行人赵雪平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焦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