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黎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31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经湘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湘0624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黎某不服,提出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黎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洪清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喻蓓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思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