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全占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全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35号罪犯郭全占,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温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温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全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宣判后,2012年9月6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郭全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全占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四次购买海洛因8000元,以贩养吸,在其家中卖给吸毒人员共计5.2克。2012年2月15日,被告人郭全占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家中查获海洛因11.6克;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郭全占到周口项城市购买毒品,在返回温县家中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其携带的塑料袋中查获海洛因12.4克,甲基苯丙胺9.9克。被告人郭全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上线安某某属立功。被告人郭全占系二次判刑。罪犯郭全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全占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全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全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