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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起文与贵港市港北区城东红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起文,贵港市港北区城东红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民初2128号原告:黄起文,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怀祺,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城东红砖厂,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旺岭村。经营者:甘厚和,男,成年,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黄起文与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城东红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恒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莉、梁如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韦小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起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怀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起文诉称,1、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红砖货款17680元及逾期利息1379元(以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为基础,按加收50%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7日,原告到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城东红砖厂购买红砖回家建新使用,当时该厂有红砖规格十八(墙)的砖,单价是0.34元一块,原告计划需要购买52000块红砖,共计17680元,被告要求原告先行支付红砖款17680元,被告立即立具红砖厂货单一张给原告收执为凭,还口头协议约定在15天内原告到厂拉红砖,原告第一次到厂要装车拉砖时,被告便说过几天再来拉,现先让其他人拉,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供货,但被告都予以推脱,经原告多次电话催促仍未果,后来发现被告已停产,只剩下小部分不合格的红砖堆放在一旁。原告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但被告至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红砖,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继续履行合同无实际意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归还货款并赔偿原告逾期利息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城东红砖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订购红砖一批,总价款为17680元,并于当天交付货款17680元给被告,被告于当天出具出库单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收款后,至今未向原告供应红砖,原告经多次催促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电脑咨询单、出库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及当庭陈述等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收到原告17680元货款后,未能按约定供货,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退回货款1768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占用原告的货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自2015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即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城东红砖厂(经营者甘厚和)返还货款1768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768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0%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黄起文。案件受理费27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27元,由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城东红砖厂负担。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77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恒涛人民陪审员  苏 莉人民陪审员  梁如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小小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