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苏孝宁与苏金宁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孝宁,苏金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890号原告:苏孝宁,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现在银川务工。被告:苏金宁,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苏孝宁与苏金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苏孝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孝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苏孝宁负担。审判员 冯国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