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椿之间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邵椿,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椿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邵椿邮寄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邵椿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2142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25元、执行费50元)。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邵椿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2220元。同日,本院将执行款2220元支付给申请执���人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