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锋、刘汉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锋,刘汉武,姚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银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旗,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永锋,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执行人:刘汉武,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执行人:姚克忠,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锋、刘汉武、姚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克忠已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剩余利息由被执行人刘汉武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104执恢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