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正辉与马建华、荆州市九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辉,马建华,荆州市九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万福军,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203号原告:陈正辉,男,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马建华,男,汉族,1959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荆州市九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红门路82号。法定代表人:熊昌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福军,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沙市区。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太岳南路城市风景9幢19层。代表人:刘兴隆,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正辉与被告马建华、荆州市九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万福军、长江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辉在诉讼期间,已对本案交通事故赔偿在荆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正辉撤诉。审判员 段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