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恢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大连市金州金石标准件厂与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金州金石标准件厂,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70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金州金石标准件厂,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卞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国春,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丁香街19号。法定代表人艾伦·春明·王,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金州金石标准件厂与被执行人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金州金石标准件厂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金州金石标准件厂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江审 判 员 张洪新代理审判员 崔升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天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