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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古某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古某某,女,生于1982年10月2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韩某,男,生于1983年9月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审判员 芮 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