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古某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古某某,女,生于1982年10月2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韩某,男,生于1983年9月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审判员 芮 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