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于庆泳与陈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泳,陈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52号原告(反诉被告):于庆泳,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都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陈斌,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吴铭雄,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元章,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于庆泳诉被告(反诉原告)陈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