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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涛申请执行杜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杜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杜亚萍,女,汉族,居民。王涛申请执行杜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721号民事调解书,杜亚萍应偿还王涛25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3400元及执行费2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亚萍在西安市有房产一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市佳园13号楼1单元11601房,141平方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杜亚萍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市佳园(13号楼1单元11601房,141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