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成都仟禧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成都仟禧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杜大江。被执行人成都仟禧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桂古。被执行人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受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成都仟禧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3月24日、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仟禧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华盟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X层X号办公用房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华盟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X号X栋X层X号办公用房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四川华盟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宏济新路X号X栋X层X号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