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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小舍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舍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舍,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小学文化,住辛集市,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舍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刘小舍伙同郝杏芳、吴树勋(二人已判刑)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深州市穆村乡北小召村西杨树144株,共计蓄积16.7989立方米。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舍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吴某、郭某的证言,深州市林业局证明材料,深州市林业局鉴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舍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袁英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孟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