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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坤与陈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坤,陈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142号原告:姜坤,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陈一龙,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姜坤与被告陈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姜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