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坤与陈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坤,陈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142号原告:姜坤,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陈一龙,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姜坤与被告陈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姜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