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鲁超与鲁桂兵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超,鲁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509号之一申请人鲁超,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鲁桂兵,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3民初字第68号,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鲁桂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桂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桂兵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9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