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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四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更

当事人

韩四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048号罪犯��四友,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7)鹤法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四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2007年9月4日,该犯被交付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5月9日,调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韩四友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缝纫制包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6年4月、2016年4月二次获监狱嘉奖奖励;2013年2月、2013年8月、2013年11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5月七次获监狱表扬奖励。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四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四友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要献萍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冠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