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龙锋与乐山市水木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锋,乐山市水木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784号原告:龙锋,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霞,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水木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祝华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炼,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锋与被告乐山市水木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龙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锋负担。审判员 王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渝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