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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卢琨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60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琨,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普宁市。2014年1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琨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琨于2016年6月19日9时多,驾驶1辆小轿车到普宁市XX被害人郑某经营的“奕升商行”门口,以购买香烟为借口要郑某拿出4条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940元),拿到香烟后未付烟款便驾车逃走。郑某见状随即用手抓住小轿车左车窗,卢琨遂驾驶小轿车将郑某拖行400多米后,推开郑某,抢走上述4条中华牌香烟。作案过程致郑某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和工具的相片、视频监控录像截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卢琨的家属分别于2016年7月29日、2016年8月1日共赔偿被害人郑某人民币78000元。郑某对卢琨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刑事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再查明,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卢琨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2014年11月10日卢琨被取保候审,同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卢琨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社区矫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卢琨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卢琨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卢琨��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卢琨请求从轻处罚,可予采纳。卢琨前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依法对其撤销缓刑,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关于公诉机关提请对扣押在案的粤V×××××丰田牌锐志小汽车一并判处的问题。经查,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该车确系卢琨所用的本人财物,故对该车不宜一并判处,应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其余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取保候审和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间,执行时间相应顺延,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叶枫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