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张玉秀与胡铭迪、柳州市青年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秀,胡铭迪,柳州市青年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2513号原告:张玉秀。委托代理人:华文,广西诚云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铭迪。被告:柳州市青年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宾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飞。原告张玉秀诉被告胡铭迪、柳州市青年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26元(原告已预交1826元),由原告张玉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