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薛国平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国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45号罪犯薛国平,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三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国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至。宣判后,于2014年1月23日入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薛国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于2012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马根源叫来葛彦威等二人,葛彦威又纠集被告人薛国平等二人,五人一同赶到思平桥西金水湖家属院门口与张东刚见面,双方发生争吵,随即又对张东刚实施殴打,张东刚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罪犯薛国平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薛国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国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国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