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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兰花与黄小娥、陈德鑫、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兰花,黄小娥,陈德鑫,陈玉梅,唐羊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何兰花,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小娥,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德鑫,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玉梅,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原审被告:唐羊清,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再审申请人何兰花因与被申请人黄小娥、陈德鑫、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12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何兰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岚审 判 员  蒋儒辉审 判 员  叶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孟能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