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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乔华涛与刘西会、刘贝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华涛,刘西会,刘贝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301号原告:乔华涛,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生,住住址商丘市凯旋中路路苑东区。委托代理人丁伟,商丘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西会,男,汉族,1960年7月15日生,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刘贝贝,女,汉族,1994年1月22日,住江苏省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苏州省徐州市。负责人董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先进,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华涛与被告刘西会、刘贝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华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华涛已与被告刘西会、刘贝贝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华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史彩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泳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