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俊明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俊明,杨玉美,黄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云强,男,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黄俊明,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杨玉美,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王伟,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俊明、杨玉美、余广辉、黄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上列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于2016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王伟名下风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闽F077**)过户、抵押等手续,目前该车去向不明。此外,没有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举证上列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助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