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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4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利、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138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女,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68391-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北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吴青年,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陈利与被执行人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利执行款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涉及大量案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关联企业财产正在统一处置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1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