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治胜与牛国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胜,牛国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747号原告张治胜,男,汉族,1980年1月9日生,农民,现住甘肃省漳县。被告牛国荣,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张治胜与被告牛国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治胜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向原告张治胜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15元,期满后原告张治胜未预交,该案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景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