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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6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茜与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茜,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6667号原告王茜,女,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代理人刘泉,系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艳,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迎路10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强,男,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委托代理人纪晶晶,女,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卢春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蕾,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茜与被告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茜承担。审判员  苏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