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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尚艳娜与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委会及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艳娜,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5868号原告:尚艳娜。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琪,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尚涛,该组组长。原告尚艳娜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艳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村村委会及被告新村三组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艳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其征地补偿款13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她系二被告村组合法村民,自幼在被告村组落户并履行村民义务。2013年1月29日,她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韩家湾村村民韩有创登记结婚,婚后,她的户籍未迁转。2016年7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被告给三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13000元,但未给她分配,遂起诉维权。被告新村村委会经传唤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新村三组经传唤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2013年1月29日,原告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韩家湾村村民韩有创登记结婚,户口未迁转,仍登记在被告村组。后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被告新村三组于2016年7月向该组在册人口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13000元,未给原告分配。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合作医疗本,养老保险手册,结婚证,村委会证明,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储蓄存单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须经民主议定,且经民主议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原告户籍在被告村组,应属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被告新村三组拒绝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法相悖;2016年7月,新村三组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数额经核实为13000元;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新村村委会对所辖小组的行为有管理、监督之责,故其应对被告新村三组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艳娜征地补偿款130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连带给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