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上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上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刑初345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上龙,又名王超产,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6]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上龙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素丽、被告人王上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在郸城县城郊乡孙庄孙高杰组织的赌场内,被告人王上龙以放高利贷的形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016年4月份,在郸城县宁平乡刘某2、崔刘杰组织的赌场内,被告人王上龙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刘某1、刘某2、王某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上龙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上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上龙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