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隆都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隆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催25号申请人陕西隆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花园1幢3单元10层31001室。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陕西隆都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公告期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5000522031xxxx,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出票人为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6100174001505000xxxx,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出票金额为xxxx元,收款人通达果汁礼泉有限公司,账号为610016375080500xxxx,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隆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隆都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 震代理审判员 王 弘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安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