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冠禹、王磊、姜信爱与李玉环、汪清百佳口腔诊所、长春市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冠禹,王磊,姜信爱,李玉环,汪清县百佳口腔诊所,长春市口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冠禹。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昌玲,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友(王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姬,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信爱。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民,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彬,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清县百佳口腔诊所,住所汪清县汪清镇。法定代表人:徐锡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永民,该院医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口腔医院,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法定代表人:王占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该院医生。上诉人陈冠禹、上诉人王磊、上诉人姜信爱与被上诉人李玉环、被上诉人汪清百佳口腔诊所、被上诉人长春市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冠禹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昌玲、上诉人王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英姬、王振友、上诉人姜信爱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勇民、被上诉人李玉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彬、被上诉人汪清百佳口腔诊所委托代理人隋勇民、被上诉人长春市口腔医院委托代理人刘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李玉环于2008年12月25日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确诊为右下颌骨骨髓炎。其在诊断为骨髓炎之前在春晖口腔诊所、汪清公园口腔诊所、汪清百佳口腔诊所、长春市口腔诊所均进行过治疗。李玉环自行委托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并未对汪清百佳诊所、长春市口腔诊所的诊疗行为与李玉环骨髓炎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因该鉴定申请时,李玉环仅对春晖口腔医院、汪清公园口腔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人亦出庭称对汪清百佳口腔诊所等其他医疗单位的诊疗行为并不清楚,故该鉴定无法对李玉环诊断骨髓炎之前的诊疗行为全面进行鉴定、亦无法对能够提供李玉环就诊相关病历与不能提供相关诊疗病历的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进行区分并划分责任,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确定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比例,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冠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76元、上诉人王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76元、上诉人姜信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3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 丹审 判 员 郑贞子审 判 员 咸柱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琳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