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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董帅军与上海购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帅军,上海购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008号原告:董帅军,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上海购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外环以外洞泾镇茂盛路202弄18号1层。法定代表人:赵小伟。原告董帅军与被告上海购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董帅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帅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林人民陪审员  石中明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娜 来源: